- 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 被告自然人出具《还款保证书》时,并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仅持有该公司少数股权,也无公司相应授权,且公司对其行为不予认可,故其当时并不具有代表或代理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但生效的刑事判决已认定被告自然人为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因此,其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公司依法应对被告自然人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是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提出保全请求,应当提交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理由及相应依据。申请人(原告)仅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法院未同意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程序违法。

-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四川省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 1. 参照《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的精神,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但生效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在受让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后,对正在进行的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规定,代理人仅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其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法院应对其委托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

- 投资开公司基本是和他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合作者的状况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生活中,有些居心叵测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出钱或者出资很少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共同创业,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 虽然罪不及孥,但若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多少都会对子女的政审有影响。并且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21个职业。

-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呢?文典律所法律顾问专家委员会律师带大家了解。

-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而风险代理中,通常没有明确的律师费数额,只有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即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约定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收取的律师费比例。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该如何处理?文典律所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为大家整理了一起最高院的判决案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 1.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没有付款请求权的事实。
2.受益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影响其按照独立保函的规定提交单据并进行索款的权利。
3.认定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时,即使独立保函存在欺诈情形,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

-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经常发生混淆,导致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为罕见。今天,文典律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律师就与大家探讨下互殴行为与防卫行为的区别和认定问题。

- 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受益人在原物毁损、灭失等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当返还的不当得利的范围,如何确定?

- 乘坐公交车,在非自身过错的情况下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乘客在上公交车的那一刻就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直到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合同关系才解除。在客运合同关系期间,承运人所负有两个义务: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的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所以,乘客在搭乘公交车时因外力受伤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具体了解。

- 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 2013年6月19日,任晓文、恩泽经营部、恒泽公司、陈志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由恒泽公司以7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4层1413号办公用房出售给任晓文,虽然该办公用房购买价约壹仟余万元,但恒泽公司明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用恒泽公司应偿还恩泽经营部的借款7500000元抵偿任晓文应付恒泽公司的购房款,互不找补,合同签订后,恒泽公司与恩泽经营部之间的750万元借款权利与义务终结;各方同意恒泽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前以原价回购办公用房,如恒泽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以前将购房款7500000元支付到任晓文账户,则应于2014年6月29日前或恒泽公司领到房屋产权证后10日内配合(以后到时间为准)任晓文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同时合同约定,恒泽公司将购房合同原件及交购房款的收据原件交给任晓文保管并同意公证委托任晓文指定的专人到开发商处领取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任晓文指定的专人配合任晓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房屋返租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冯帆代表提出了《关于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的建议》,认为“每名辩护人可携带一至两名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担任记录”。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新证据规定以法释〔2019〕19号形式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证据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操作指南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和新证据规定相关内容编写,期冀可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