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6/27 16:19:01 | 点击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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