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7/10/26 15:00:24 | 点击量:
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使受害人无法及时找到事故责任人进行索赔。下面,文典成都交通事故律师为大家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标准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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