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7/14 13:47:13 | 点击量: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恶劣的,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可能会免于重罚。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是怎么认定的?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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