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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后如何确定借款本金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8-01 14:52:35 | 点击量:

民间借贷常有“抽头”的做法,就是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全部或不分利息的做法,这样就会出现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这时该如何认定本金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债务律师为大家介绍。

民间借贷

案例

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提出借款1亿元,甲无钱出借,于2012年11月2日与乙同去丙处,经协商,由甲与丙签订《贷款协议》,约定甲向丙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前三个月利息在放贷时一次性结清。

协议签订后,乙在该协议背面向甲书写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陆个月,按月结息,月息2%。借款人乙。乙在其签名处捺了手印。

丙将该笔借款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计600万元后,按照甲的要求通过银行向乙指定的公司账户转账9400万元。

事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偿还所借甲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乙清偿甲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解析:

本案乙向甲出具的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亿元,但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9400万元,未支持甲请求偿还1亿元借款本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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