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郫县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2017-06-21申请执行人郫县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