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06-30原告焦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诉称,自2013年10月,马某因经商向焦某陆续借款,到2013年12月借款总额已达160万元,2013年12月22日双方核对债权债务,确认借款金额为160万元,同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日息千分之一,每月结息一次。后,被告以同样理由借款,至2014年9月,借款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马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14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2014年11月后,未再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某归还焦某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2014年11月1日后利息至归还全款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马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马某辨称,马某向焦某借款是事实,马某至今没有还款是因马某与焦某长期有往来账,双方账目不清,马某实际未欠借款200万元。另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已归还款项中高于的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起,马某向焦某陆续借款,到2013年12月借款总额已达160万元,2013年12月22日双方核对债权债务,确认借款本金金额为160万元,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予以确认,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日息千分之一,每月结息一次。借款期间,被告马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2014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后,马某又向焦某陆续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双方产生纠纷,故焦某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焦某与马某从2013年10月起通过银行转账长期进行业务往来,银行流水显示参与人员有13人,银行转账流水频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