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原告当庭出具的证据原件却不翼而飞了。经调查后发现,该证据原件被被告当庭吃掉了。被告这种毁灭证据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文典成都律师 为大家介绍。
新闻简讯:
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遗嘱纠纷案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发生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事。原告当庭提交了遗嘱原件和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当证据由被告返还给法官时,遗嘱的原件却不翼而飞了,被告坚持拿到证据材料时就没有原件。
后经法院调查,在庭审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材料传递给被告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被告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另一手将遗嘱在腿上捏成团,塞入口中。视频中,男子身体不停挪动,并喝水,用手捂嘴咀嚼,不到两分钟时间喝了四五次。
随后,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毁灭证据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虽然法条没有要求“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便没有意义,缺乏从重处罚的理由。
但是,本罪中的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不需要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职务权限即可。
利用承办贪污案件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甲,为了收集乙贪污犯罪的证据,在对乙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乙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却毁灭毒品犯罪证据的,也属于滥用职权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应当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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