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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17-06-12 14:08:32 | 点击量:

在工作时受伤并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下面让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费: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在单位负责。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遭遇工伤赔偿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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