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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未成年,法院认定借款行为无效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6-06-18 15:48:12 | 点击量:
基本案情

2023年,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认识了自称张某某的陆某。两人在网上聊得火热,陆某一直用这个假名字与陈某交往。从202311月到20246月,陆某以各种理由频频向陈某借钱。陈某出于信任,前前后后通过微信给陆某转了8350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20246月,陆某终于向陈某坦白自己并不叫张某某,之前一直在冒用他人身份。他口头上答应会还钱,可陈某左等右等,催了一遍又一遍,这钱就是不见踪影。无奈之下,陈某将陆某连同他的父母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状中,陆某承认了全部借款事实,并称自己刚刚参加工作,月薪才3000元,希望法院能准许他分期付款。而陆某的父母则自始至终没有露面,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另查明,被告陆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还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直到本案受理后,他才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证明借贷事实,陈某向法院提交了微信实名信息、完整的转账记录、借款聊天记录、陆某承认欺骗并承诺还款的证据以及后续的催款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借款行为的效力问题,陆某向陈某借款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8350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且该行为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陆某的父母对该借款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陈某与陆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虽然陆某在实施借款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但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陆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陆某作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取得人,应当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财产返还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陆某父母的责任问题,由于陆某的父母对案涉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且陆某在诉讼时已经成年,已经参加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其父母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陈某借款8350元。


文典律师提醒

这个案子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很有借鉴意义:

对出借人来说

○ 留存证据:线上转账要保留微信实名信息、完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特别是对方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的内容。本案中陈某就是靠这些电子证据打赢了官司。

○ 谨慎向未成年人出借大额款项:法律风险较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追讨起来更麻烦。

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来说

○ 未成年人借款超出年龄智力范围且父母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钱还是要还的(返还财产)。

○ 一旦成年并有了收入,这笔债务就得自己扛,父母不用兜底。

简单说:“借钱无效”不等于“不用还钱”,“子债父偿”也不是天经地义。 成年,不仅意味着权利,更意味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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