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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AI生成”不是“免责声明”:全国多地典型案例警示技术滥用的法律代价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6-04-21 16:00:15 | 点击量:

近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集中公布了一批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天津突发8.8级地震”到“全国首例AI医疗误诊诉讼开庭”,从“南岸立交垮塌”到“烟花厂爆炸致2死2伤”——这些由AI生成的虚假信息,凭借其逼真的画面和“专业”的文本,在网络上迅速传播,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不少人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风险存在严重误解。有人认为“只是玩玩而已”,有人觉得“标注AI生成就能免责”,甚至有人将AI造谣视为“低成本、高回报”的引流捷径。

然而,法律的态度非常明确:AI不是谣言的“挡箭牌”,流量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本文将从律师视角,深度解析AI造谣的法律后果,以及每一位网民应当如何守住底线。

典型案例
AI造谣的“N种姿势”

根据近期公安部网安局及各地公安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AI造谣的手段五花八门,但本质殊途同归——利用技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一】“天津突发8.8级地震”:为博流量引发公众恐慌

天津网民霍某某为增加个人新媒体账号热度,在AI工具中输入“天津突发8.8级地震,生成700字文章”,同时在网上搜索并选取4张“8.8级强震图片”,随后将生成的信息和图片发布到其个人新媒体账号上,引发公众恐慌。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霍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全国首例AI医疗误诊诉讼”:凭空捏造社会事件

天津网民苏某某为吸引流量,使用AI工具生成一篇“全国首例AI医疗误诊诉讼案开庭”的虚假信息,并在明知信息为虚假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在个人新媒体账号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苏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南岸立交垮塌”:标注AI生成≠免责

重庆某网民利用AI生成“南岸立交垮塌”视频,发布时虽标注“内容由AI生成”,但视频中带有“南岸”字样,引发大量网友将事发地与重庆南岸区联系起来,一度引发部分市民恐慌。警方依法对该网民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案例四】“烟花厂爆炸致2死2伤”:娱乐消遣绝非免责理由

江西上栗网民阮某某为“寻求娱乐消遣”,利用某AI工具生成了关于“上栗县2026年2月发生的烟花厂爆炸事故,造成2死2伤”的虚假内容,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阮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多地联动:AI造谣已成“全国性”治理重点

湖南公安机关近期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利用AI软件编造“长沙南站有人持刀打群架”“耒阳一男子持刀抢劫珠宝店”“郴州母女三人出游被困大王寨七天”等谣言,相关造谣人员均被依法查处

律师解读
为什么“AI造谣”不能免责?

这是公众最核心的困惑:我用AI生成的内容,不是我自己编的,而且我也标注了‘AI生成’,为什么还要被处罚?

作为律师,我认为需要厘清三个关键法律认知误区。

误区一:“标注AI生成”等于“免责声明”

这是最危险的误解。

在重庆“南岸立交垮塌”案中,发布者在发布视频时打上了“内容由AI生成”的声明,却依然被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为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对此明确回应:标注AI生成不等于免责,这只是内容标识的合规要求,绝不是造谣传谣的免责条款。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使用AI也不能生成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能以此来抵消编造谣言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标注“AI生成”只能说明你使用了AI工具,但不能改变“你发布了虚假信息”这一事实。如果该虚假信息扰乱了公共秩序,法律责任依然由发布者承担。

误区二:“我只发了一个平台,不会造成影响”

在湖南某案中,网民利用AI编造“长沙南站有人持刀打群架,地上有血迹”的谣言,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江西萍乡案中,郑某鹏编造“武功山拐卖小孩”谣言,将公安民警执法视频与“拐卖儿童”虚假标题绑定后发布,关注度急剧攀升,引发公众恐慌

网络传播的特点就是裂变式扩散。一旦信息上网,传播范围和速度远超发布者的预期。法律在判断“扰乱公共秩序”时,考察的是客观造成的实际影响,而非发布者的主观预期。

误区三:“我是为了娱乐/发泄/测试,没有恶意”

在江西上栗案中,阮某某辩称是为了“寻求娱乐消遣”;在天津霍某某案中,是为了“增加账号热度”;在重庆案中,是为了“测试家人反应”(虽然最终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属于浪费公共资源)

然而,主观动机不能阻却违法性。无论你的初衷是“好玩”“发泄”还是“测试”,只要客观上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并扰乱了公共秩序,就构成违法。正如我在上一期文章中所强调的——“情绪不是违法的豁免牌”。

法律后果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

AI造谣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谣言的危害程度。律师提醒:这是一条由轻到重的“责任阶梯”。

第一层: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第二层: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被查处的多数AI造谣案件,均适用此条款。

第三层:刑事责任

如果AI造谣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将上升为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编造的虚假信息损害了特定自然人的名誉,且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编造的信息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还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律师提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延伸,在网络上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新法速递
AI首次被纳入《网络安全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首次将人工智能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新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同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这一条款确立的原则是: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规制并行AI技术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为代价。

律师建议
守住三条底线,远离AI造谣风险

面对AI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每一位网民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守住以下三条底线:

底线一:不凭空捏造

AI可以辅助创作,但绝不能成为“造谣机器”。凡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公共安全信息,以及他人名誉、商业信誉等内容,未经官方核实,不得使用AI生成并发布。如果确需使用AI生成相关内容,务必进行人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

底线二:不“移花接木”

将真实事件与虚假信息“嫁接”,是AI造谣的常见手法。例如,将公安执法视频配上“拐卖儿童”的标题,或将普通场景视频加上“地震”特效。这种做法比“凭空捏造”更具迷惑性,也更容易引发公众恐慌,法律后果同样严重。

底线三:不盲目转发

面对“吸睛”的AI生成内容,多一分理性判断,少一分盲目转发。如果发现某条信息疑似AI造谣,不要转发,并可以通过官方渠道举报。网络谣言的传播链条中,转发者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与编造者构成共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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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是中性的,但使用技术的人有对错之分

AI技术本身没有善恶,它可以用于医疗诊断、教育辅助、艺术创作,造福人类社会;但它也可以被滥用为“谣言生产机”,制造恐慌、混淆视听。

法律的态度非常明确:AI不是违法行为的“技术外衣”,更不是逃避责任的“免责金牌”。

从天津的“8.8级地震”到重庆的“立交垮塌”,从江西的“烟花厂爆炸”到湖南的“持刀群架”——这些案例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无论技术如何迭代,法律的底线不会松动;无论流量多么诱人,诚信的准则不会改变

当你输入指令让AI“生成一篇爆款文章”时,请记住:你按下“发布”键的那一刻,法律的责任就已经落在你的肩上。

AI可以帮你写文章,但不能替你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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