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查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4年3月,彭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电脑调漆经营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稀释剂、固化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5180元。
举报查处工贸行业违法违规生产施工
2024年6月,大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大邑县辖区内某机械制造公司存在违规开展施工作业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公司存在打磨间(铝粉)带式砂磨机无收尘措施,爆炸危险区域电气不防爆、打磨区除尘系统无防爆泄压措施,设备未作接地保护,爆炸危险区域电气不防爆、爆炸危险区域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粉尘、有限空间辨识不全,无泵吸式报警仪,1台扩散式报警仪损坏失效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大邑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6500元。
举报查处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28日,蒲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蒲江县某气体经营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核查,该气体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在未申请许可证延期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举报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蒲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蒲江县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蒲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5885.6元。
举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2024年2月,新都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斑竹园街道骊园村一居民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与新都区公安分局联合核查,举报属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涉案人员被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新都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新都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举报查处违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4月,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白江区某仓库内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核查,上海某物流公司在青白江租赁了一处普通民房作为中转仓库,该公司在该中转仓库内储存有多种危险化学品,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3500元。
下一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