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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噪声污染影响,受害人即使尚未出现明显症状,也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5-08-01 15:42:58 | 点击量:

典型意义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

本案中,荆某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

二审判决适用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事实推定规则,认为钢铁制品加工、搬卸的噪声会比较严重的影响相邻院落居民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规律,而且噪声污染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在荆某未举出反证证明其产生的噪声未对姜某某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即使姜某某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噪声侵扰而导致精神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审法院系结合荆某加工钢铁制品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作出了由荆某赔偿姜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判决。

基本案情

2009年起荆某租用了谷某的房屋和院落,此院落与姜某某住所前后相邻,仅一墙之隔。荆某在租用的院落里对钢铁制品进行切割作业,产生的噪声使姜某某不堪忍受。姜某某先后向村委会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荆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产生噪声污染及粉尘污染的铁制品搬离与姜某某相邻的院落,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元。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荆某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产生噪声的钢铁制品搬离与姜某某相邻的院落,并赔偿姜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荆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钢铁制品在装卸、运送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

本案中,荆某院落与姜某某居所一墙相隔,荆某在院落中放置工具、加工材料时所产生的声音势必能传入到其他居民的居室内,已成为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损害,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姜某某称其因噪声无法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荆某否认噪声污染给姜某某造成了实际损害,应举证证明,但荆某不能举出其院落中发出的噪声对姜某某的身体健康未产生损害的证据。

一审判决根据荆某加工钢铁制品产生的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的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于20127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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