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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 | 来源: | 发布于:2022-11-08 10:19:15 | 点击量: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杨某某系原告淄博市博山某某精密铸造厂的工作人员,2015年7月4日下午15时左右,杨某某在单位生产车间内整理生产工具时,被从行车上掉落的铁斗砸伤左足,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请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博人社工决字[2015]3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原告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且第三人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而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内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淄博市博山某某精密铸造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某某精密铸造厂负担。 

【案件评析】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现象,雇佣这类人不受劳动关系约束(即双方为劳务关系),由此不可避免带来一系列的用工风险和纠纷,如人身意外伤亡的赔偿和处理、工作时间和加班费问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保险问题、带薪休假等。因此,企业在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时,要注意加强生产中的各项预防措施和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尽量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区分这些员工和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利最大化。

该案中,原告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杨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第三人杨某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案情简介】

时年56岁的王某(女)于2021年4月入职至某养老院从事护理工作。同年5月21日下午15时许,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后王某因医疗费与养老院产生纠纷,养老院以王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养老院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王某关于确认与养老院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某养老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在第六项中作了准用性规定,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入职至敬老院时其年龄已经56岁,超过女职工最高法定退休年龄55岁,其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补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即应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该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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