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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2-10 14:48:46 | 点击量: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受到非法拘禁的,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那么,对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

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

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

(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

(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

新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三审通过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新刑法对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依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限也应当不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刑事追诉时效的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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