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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作者:成都律师 | 来源: | 发布于:2018-02-10 14:42:16 | 点击量:

劳务派遣公司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第三方公司上班,不少人看好这种赚中间钱的机会,不用承担太大的经营风险,只要有第三方用人单位的需求,就可赚钱。那在从事劳务派遣前需要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下面,文典成都律师文章来自于:成都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介绍下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1、需要注册公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注册公司的流程需按照《公司法》第23条至第32条的规定进行操作,且公司注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4、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5、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带给劳务派遣单位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给派遣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乙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劳动仲裁、诉讼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处于共同当事人地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阅读完以上内容后,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文典在线律师文章来自于:四川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和专业律师沟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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