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国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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